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399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泰芒了茶饮店,经营地址:射阳县合德镇恒隆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P。
经营者:韩毅。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合德镇泰芒了茶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