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21005号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美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东侧(兴丰南大街三段**)法定代表人:蒋青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飞,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福美轩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