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烁烁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程月侠。
被执行人:程月侠,女,1974年3月7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烁烁烟酒店、程月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合肥瑶海区烁烁烟酒店、程月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2017)皖0191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烁烁烟酒店、程月侠名下银行存款15425元【其中赔偿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执行费125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