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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守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181刑初275号
案件名称赵守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守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81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守新(别名赵新),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

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守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守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日至7月31日,被告人赵守新通过冯某(另案处理)从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假冒“NIKE”、“adidas”、“UNDERARMOUR”等注册商标的短袖、短裤、长裤、防晒衣等服饰,并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大众迈腾轿车到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州市、平阳县,通过摆地摊的方式,以短款服饰39元/件、七分裤49元/件、长款服饰69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274元。

2018年7月31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赵守新处扣押了标有“adidas”、“NIKE”、“UNDERARMOUR”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457件。

后龙泉市公安局对上述服饰及车牌号为鲁D×××××的大众迈腾轿车一辆、账本一本、特美声品牌音箱、电池、铁架灯各一个、铁架四个、竹席三张等物品予以扣押。

经鉴定,上述标有“adidas”、“NIKE”、“UNDERARMOUR”注册商标的服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守新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守新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守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守新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骆某、冯某、王某的证言;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声明商标注册证明、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财物清单、账本、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旅馆住宿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价格证明、鉴定证明;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守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赵守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其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守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赵守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四百五十七件、大众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D×××××)、账本一本、特美声品牌音箱、电池、铁架灯各一个、铁架四个、竹席三张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守新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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