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5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常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如海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锡澄路**iv>经营者:徐明林。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如海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