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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海一舟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4764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海一舟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海一舟器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764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海一舟器材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湘电器城****。

经营者:邓凯文。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海一舟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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