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11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佳邻家综合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社区生鲜市场**iv>经营者:卢朗,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蒸蒸日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蒸湘路与天华路交汇东北角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业伟。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佳邻家综合超市、被告长沙蒸蒸日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