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91民初155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趣道饮品店,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银河街商业步行街临时街亭**。
经营者:苏有仔,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广东速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珊,广东速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趣道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2018年12月17日,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横琴趣道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