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9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昌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7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与被告苏州昌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正点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原告正点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正点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