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71号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西关外)西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学智,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旭,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巩固庄村。
法定代表人:温凤财,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城区天祥烟酒商贸,经营场所河北省霸州市天祥北路104号.经营者:张建欣,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霸州市开发区金祥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迎宾西道北侧富丽华酒店门脸房。
经营者:刘加,男,1990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城区天祥烟酒商贸、霸州市开发区金祥烟酒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北保定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