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88号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上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长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泉洲,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丹,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波,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丹,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江,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海,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冀勇、胡建波、刘志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