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1089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湾区正友饭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路西366-108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9。
经营者:文建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湾区正友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