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民终2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辉,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4栋11层1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南县。
上诉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积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没有PMP培训资质,只是课程销售平台,而且自称希赛网授权给长沙搜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上诉人与长沙搜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并且长沙搜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另案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0)湘0104民初5969号,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基于相同事实要向存在混同关系的各方分别支付赔偿金,显失公平。
在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搜索“希赛PMP时”,希赛网站位于搜索页面第一位,而上诉人的网站位于页面尾部,客观上并未增加获得商业机会的可能性,上诉人早在2020年3月20日,即被上诉人起诉前就已停止了推广,而且消费者在交易前,通常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价格、个性化需求等诸多因素,并非仅仅只依靠百度搜索就直接确定购买课程,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明显过高。
优积谷公司答辩称:优积谷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与搜题教育不存在混淆状态,只是存在控股关系,被上诉人主要进行对外资格考试的培训,主要内容由搜题进行提供,被上诉人在一审主张上诉人商标侵权,搜题教育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诉讼。
在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上诉人的网站位于页面第五条,上诉人3月19日侵权行为是第一条,被上诉人商标经过将近20年的培育,被上诉人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上诉人明显存在攀附意图,最终也给上诉人带来大量的流量和收益,一审判赔额度不高,上诉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一审案件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中公公司侵犯优积谷公司第46573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中公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中公公司赔偿优积谷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
4.判令中公公司承担优积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全部费用,其中公证费2000元、公证材料打印费142元;
5.判令中公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优积谷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
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
教育咨询;
教育管理;
人才培训;
商业管理;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商业信息咨询;
广告设计;
广告制作服务等。
2018年8月20日,优积谷公司受让取得第4657339号“希赛”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止,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安排和组织大会;
书籍出版;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健身俱乐部。
同日,优积谷公司授权长沙希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2003年4月10日,优积谷公司注册域名educity.cn,注册到期时间为2022年4月9日,优积谷公司利用该域名开设网站“希赛网”。
2014年12月10日,优积谷公司书面授权长沙希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希赛网平台销售包括但不限于PMP等教育培训课程,授权许可使用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排他许可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根据原告提交的长沙希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认证证书显示,长沙希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授予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项目管理系列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机构资质,有效期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长沙希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2018年度项目管理优秀培训机构等荣誉,在项目管理培训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0年1月3日,优积谷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于2020年1月8日出具(2020)湘长麓证民字第13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3日10时30分,优积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与公证员胡杰、公证处工作人员康某在公证处办公室内使用公证处的台式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五、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并在搜索栏中输入“希赛pmp”,敲击回车键,进入搜索结果页面。
……七、返回至“希赛pmp”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显示有“希赛pmp培训【PMI官方授权培训机构】中公PMP”,弹出显示有“offcn中公PMP”字样的网站页面。
八、返回至百度搜索页面,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icp备案”,点击“百度一下”,弹出相关搜索结果。
九、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首条、显示有“欢迎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官方”等字样网站信息,进入该网站首页。
十、点击“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系统”首页页面下侧的“公共查询”,弹出显示有“欢迎使用备案系统”的相关信息页面。
点击“公共查询”页面左侧“备案信息查询”,弹出窗口信息页面。
十一、返回至“公共查询”信息页面,在上述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的“网站域名”处输入“zgdwzp.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后,弹出显示有“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查询结果信息页面。
十二、点击上述查询结果页面右侧的“详细”,弹出验证信息,输入验证码后,点击“确定”,弹出相关信息页面。
十三、返回至百度搜索页面,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百度一下”,弹出相关搜索结果页面。
十四、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首条、显示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等字样的网站,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首页……十五、返回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首页,在查询栏中输入“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查询并进行验证后,弹出显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1110108551426892J开业”查询结果,点击查看上述查询结果……另查明,1.中公公司于2010年2月4日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包括教育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教育咨询;
文化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投资咨询;
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
公共关系服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会议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经营电信业务;
出版物零售;
出版物批发。
根据中公公司提交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和项目管理系列专业资格认证培训机构合作协议》,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授权中公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项目管理系列专业资格认证培训,合作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2020年3月20日,中公公司已停止在百度推广服务中设置包含有“希赛”字样的关键词。
再查明,搜题公司于2010年1月8日注册成立,成立时名为长沙希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17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长沙搜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优积谷公司系第4657339号“希赛”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注册处于有效期内,优积谷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本案中公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百度推广服务系由广告主提交关键词,然后依据网络用户搜索词中是否包含广告主提交的关键词决定广告主的网络链接是否出现在搜索结果中。
优积谷公司在百度搜索输入“希赛pmp”,搜索结果显示“希赛pmp培训【PMI官方授权培训机构】中公PMP”字样,其链接指向中公公司的网站,足以说明中公公司在其百度推广服务中设置的关键词中包含有“希赛pmp”的内容,中公公司对此也予以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本案中,中公公司从事PMP培训业务,在其百度推广服务中设置的关键词中包含有“希赛”的文字内容,明显是作为商品推销用途。
中公公司使用“希赛”文字的范围与服务项目与优积谷公司第4657339号“希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中的“教育;
培训”相同。
涉案商标不仅是优积谷公司开设的网站名称,且经优积谷公司授权搜题公司长期用于PMP培训课程的推广销售,在市场上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识别意义。
中公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百度推广服务设置的关键词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优积谷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鉴于中公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优积谷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基于优积谷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中公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实行定额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中公公司侵权的性质、期间、经营规模、后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及优积谷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对优积谷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中公公司的侵权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优积谷公司网站所销售商品及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对优积谷公司的声誉造成其他不利影响,本案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澄清相关事实,故优积谷公司要求中公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和双方二审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中公公司的案涉行为是否侵害优积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案涉商标为服务商标,根据(2020)湘长麓证民字第135号公证书记载,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希赛PMP”并进行搜索后,虽然出现的搜索结果中中公公司的网站搜索结果标题为“希赛PMP培训(PMI官方授权培训机构)中公PMP”字样,但点击该标题进入中公公司网站×××.com后,网站内并没有使用希赛中文标识,而是显示为“中公PMP”。
本院认为,中公公司将“希赛”设置为百度搜索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行为虽然会导致用户在搜索希赛网站时错误进入中公公司网站,但进入网站后能够分辨网站主体,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中公公司将与己无关的词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属于非法引流行为,会导致原本应属于优积谷公司的网络流量流入中公公司,但并不会导致用户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即中公公司的上述行为会导致错误指示网站而不是错误指示服务来源,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且用户输入搜索关键词,点击相关搜索结果标题进入网站系一个整体行为,不能仅以搜索结果中出现“希赛”字样而认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为中公公司将“希赛”字样设置为百度搜索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系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涉被诉行为系指示网站来源,而非服务来源,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至于上述行为是否侵害被上诉人其他权益,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