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37号 原告:胡成平,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僖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大道南海大道**科技大厦****10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7H4L1N。
法定代表人:魏士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成平与被告深圳僖僖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胡成平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成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