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4336-24337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英,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安县。
被告:广州鑫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9号首层(自编1-4号)、二层(自编203、204)广州市天河怡东电脑城市场二层自编D12。
法定代表人:何剑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雪、伍健,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雪英、广州鑫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受理费合计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