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法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特兰蒂斯(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2号楼5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姚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特兰蒂斯(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亚特兰蒂斯(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