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539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章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39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于同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