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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会清、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9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会清、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曾会清;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蔡惜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9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会清,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南县,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A168。

法定代表人:陈儒建。

委托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惜弟,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萧钦旭,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曾会清、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蔡惜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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