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0民初14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纯轶,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都区大富豪娱乐休闲会所,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红卫桥居委会三元南路58号。
经营业主:蔡明,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诚德路1号6栋105室。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大富豪娱乐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大富豪会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霞、叶纯轶,被告大富豪会所经营业主蔡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3358604号“”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或清除店内所有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且在线上线下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3358604号“”商标所有权人。
原告有权依法对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纯K系列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上下共三层,约500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的上述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点歌显示屏、歌曲电视播放画面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台北纯K”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相应的维权费用,被告也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明确仅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3份,编号为(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
2.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3份,编号为(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
3.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3份,编号为(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33192、33193号;
4.第13358604号商标注册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
原告提交证据1-4,拟证明原告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33586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台北纯K百度百科,拟证明台北纯K是由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原告授权许可商标使用的全新概念;
6.纯K官网截图及正品店外观照片;
7.网络媒体对原告纯K品牌影响力的报道;
8.原告纯K品牌所获荣誉。
原告提交证据6-8,拟证明纯KKTV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了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9.节目合作协议;
10.ChannelV音乐台的微博对纯KKTV的宣传;
11.大众点评“城市商户服务协议”;
原告提交证据9-11,拟证明原告对品牌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纯K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2.纯K携手金羽翼关怀自闭症儿童宣传资料,拟证明原告在发展品牌的同时致力于慈善事业,积累了良好的商誉;
13.经营指导合同2份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份,拟证明加盟纯K所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费用;
14.(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673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1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被告在美团、大众点评等APP以及微信公众号上以“台北纯K”名义实施了侵权行为;
16.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消费取证发票各1份,拟证明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17.被告在美团上最新销售情况的截图,拟证明被告通过美团销售的销售额为504814元;
18.扬州微观网络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拟证明被告系公众号主体扬州微观网络有限公司的监事和股东。
被告大富豪会所答辩称,1、原告起诉状中记载被告的地址与实际注册地址不符,我的实际注册地址是在江都区三元南路58号。
2、原告起诉状中所写店招名称为台北纯K量贩式KTV,我的店招是纯KTV。
原告公证取证的照片确实是我们家的,但我方的店招和原告主张的差一个K,区别很大。
而且我方在2013年就用了该店招名,我方使用在先。
店铺里面TBCK是台北纯K拼音首拼,内部装修也是按照这个风格来的。
3、我方和美团签合同是以大富豪会所名义进行,美团用台北纯K来标识我方的商家信息并不是我方所能控制。
4、台北纯KTV的设计图是由我方自主设计的,颜色有四种,跟原告的K有明显的区别。
5、原告证据中的优惠券上的二维码以及公众号的主体不是被告。
二维码是网络公司为了吸粉将其二维码用在我方的优惠券中。
6、被告地址比较偏僻,生意不好,在美团上的价格是10元唱6小时。
虽然2016年至2018年卖出去3万多张美团券,但是也没有办法支撑被告的生存。
7、经过被告的网络查询,发现原告第1172749号商标显示无效宣告的状态。
在国家商标网上查询注册K字的商标有很多,如果被告构成侵权,那么被告也就存在侵犯其他K字商标的情况。
8、被告从未去过珠海,扬州本地也没有任何纯KKTV的商家。
被告对商标比较疏忽,但绝无恶意去模仿。
9、被告目前的经营状态不是很好,不仅没有交付房租,音协的版权费也没有能够缴纳。
被告大富豪会所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观点:1.被告大富豪会所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
2.被告店招的照片2张。
被告提交证据1、2,拟证明原告起诉状所写地址与被告不一致。
3.书面证人证言1份,拟证明被告在2013年即开始使用台北纯KTV店招;
4.广告牌工程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在2015年10月对户外广告进行安装,工程名称为“台北纯KTV”;5.被告与美团签订的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是以大富豪会所的名义和美团签订;
6.内部装潢照片6张,拟证明被告是以“台北纯KTV”首字母缩写“TBCK”进行的内部设计装潢;
7.设计图照片1张,拟证明被告使用的LOGO全部系由被告自助画图原创设计,其中“K”是由四种颜色组成;
8.被告在美团网的团购详情1份,拟证明被告在美团上促销的10元欢唱6小时的团购券,虽然从2016年到目前销售了3万多张,但基本没有利润;
9.微信公众号的截图1份,拟证明被告的免费券、点歌设备上的公众号主体系案外人扬州微观网络有限公司;
10、被告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8份,拟证明被告一直亏损,连房租、歌曲版权费都无法承担;
11.高德地图截图1份,拟证明被告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基本没有人流量;
12.商标网络查询信息8份,拟证明原告的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状态,且存在其他类似“K”的商标。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大富豪会所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18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证据1、2、6、8、9、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被告证据3-5、7、10、11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证据认证如下:因原告提交了1、2、3、13-16的证据原件,被告对原告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也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6、8、9、1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交了证据4、5的原件,故本院对被告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原、被告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阐述。
因被告证据3中的证人并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因被告仅提交了证据7、10、11的打印件,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有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视文娱节目;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活动;
作曲;
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等。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原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29日,原告经核准变更名称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系第13358604号“”商标的所有权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放映设备;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外围设备;
视频显示屏;
眼镜等。
2018年11月6日,该商标进入无效宣告受理程序。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提供的百度百科查询资料显示:台北纯KParty是由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2018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673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因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诉讼或非诉讼取证需要,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周桂英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柯家波、张树天于2018年8月17日约16时12分来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三元南路,门头名称为‘台北纯KTVPARTY量贩式KTV’的店铺(对面为”八方商务宾馆”),柯家波使用本处提供的手机对店铺外观门头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四张。
进入店铺后,张树天、柯家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并当场取得了《POS签购单》两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2485366、02485367、02485368的《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张(发票盖有‘江都区大富豪娱乐休闲会所’等字样的印章,共计三百元整)、1小时欢唱券一张(盖有‘江都区大富豪娱乐休闲会所’等字样的印章)。
柯家波使用本处提供的手机对该店铺内部情况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十六张。
所取得的票据、1小时欢唱券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约17时40分消费结束,上述人员离开该店铺。
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周桂英现场监督了上述消费、拍照的全过程,并将拍照手机带回本处,对拍照所得照片进行打印,将所取得的上述票据、1小时欢唱券进行复印。
上述票据、1小时欢唱券原件交由申请人保管。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的上述票据、1小时欢唱券的影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陈旭”。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在其店招、户外广告牌、店内装潢、包间内点歌屏等处有“K”、“台北纯KTVPARTY”、“TBCKparty”等标识(公证书所附照片见附件)。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其中取证时间为2018年9月4日的认证证书载明被告大富豪会所在美团网中显示的商家名称为“台北纯K”,地址为主城区商城北50米金三元西隔壁,电话为:0514-86824666、17761815118。
被告大富豪会所在美团中价格为318元的美团券显示已售86、价格为10元的美团券显示已售35404、价格为68元的美团券显示已售303、价格为188元的美团券显示已售205、价格为138元的美团券显示已售40。
经原告统计,目前被告大富豪会所已销售美团券金额为504814元。
取证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的认证证书显示标有“台北纯KPARTY1小时欢唱券的二维码显示微信公众号为台北纯K江都店”。
被告大富豪会所对原告提供的美团、大众点评网站中的图片、数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仅认为其在上述网站中所使用的商家名称是网站自行确定的。
另查明,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金额为2000元、律师费发票金额为8000元、取证消费签购单金额为309元。
又查明,被告大富豪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明,注册日期为2010年9月9日,经营地址为江都区仙女镇红卫桥居委会三元南路58号,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被告陈述其有共计38间包间。
被告大富豪会所1小时欢唱券中二维码公共号账户主体为扬州微观网络有限公司。
蔡明原系扬州微观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8年11月1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邓源,股东增加为蔡明、邓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属问题;
2、被告大富豪会所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3、如果被告大富豪会所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案涉四个注册商标的权属问题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是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3358604号“”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四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第13358604号“”商标,本院认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为放映设备、计算机软件等,而被告大富豪会所在店内电子显示屏中使用案涉标识系为了表明服务的提供者,而并非系作为标识放映设备或计算机商品来源的使用,与该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并不相同,且原告亦确认该商标目前正在无效宣告受理阶段,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第13358604号“”商标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被告大富豪会所实施了侵犯原告案涉商标权的行为首先,商标的基本功能为识别功能,即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一般为用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等。
被告大富豪会所在其店面招牌、门口广告牌、店内装潢、美团等网站以及公众号宣传页面中突出使用“K”、“纯KTVPARTY”等标识,该行为系商标性使用。
其次,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是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原告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文娱活动及提供卡拉OK服务等,被告大富豪会所系KTV经营场所,被告使用案涉标识的范围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
被告大富豪会所在其店招、店内装潢中使用“K”、“台北纯KTV”、“台北纯KPARTY”的标识,标识中的“K”、“纯K”、“纯KPARTY”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读音相同、字形近似。
被告大富豪会所在没有获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在店招、户外广告、店内装潢、宣传牌等方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自身的服务与原告公司产生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美团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以“台北纯K”、“台北纯K江都店”的名义对外宣传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虽抗辩称网站中名称并非其要求的、微信公众号主体并非被告本身,但该辩称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抗辩认为原告诉状中载明其住所地与其店铺经营地址不符,本院认为原告公证取证的地址为扬州市江都区三元南路,被告对于原告公证取证的经营场所的照片并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案涉被控侵权行为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大富豪会所抗辩其使用在先,其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以及设计图照片一份,但因该证人并未到庭参加法庭质询,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设计图照片也无法确定形成的时间,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有效证实其观点,故对被告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大富豪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大富豪会所应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或对外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涉案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主张被告大富豪会所赔偿50万元,但其提交的与案外人之间的经营指导合同不能有效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
因此,本院根据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虽抗辩其目前经营困难,房租及版权费已无法承担,但该理由并非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承担的合理抗辩,故本院对被告大富豪会所的该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都区大富豪娱乐休闲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都区大富豪娱乐休闲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万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大富豪会所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账号: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