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291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增熹誉美食坊,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园路33号A19裕丰名苑首层部分。
经营者:罗丽娟,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增熹誉美食坊(经营者罗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