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7598号 原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078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康华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艾娥,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深圳市如顺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劲松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绘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郝艾娥、深圳市如顺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