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新世纪大市场D#)2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贱保。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东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根据案情需要为由,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本案系重复起诉案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