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67号 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花伟,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钟楼区邹区耀阳灯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通灵路83号。
经营者:花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付俊与被告花伟、钟楼区邹区耀阳灯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付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