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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望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418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望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望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18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

授权代表: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傅佳川。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望城店,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大道斑马湖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佳川。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望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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