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18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
授权代表: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傅佳川。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望城店,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大道斑马湖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佳川。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望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