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18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锐德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8号西美花街生活工场1层109号,经营者董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董红艳丈夫。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锐德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