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09号之一原告:浙江正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康,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楼**/div>法定代表人:张丽君。
被告:平湖市双凌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创业路**法定代表人:钱进林。
被告:嘉兴市惠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周安路**、华玉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莉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
法定代表人:孙忠明。
被告:平湖市丸荣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第**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达君。
被告:平湖市鸿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四路,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四路**内****'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瑞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迪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贤埭街707,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贤埭街****-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汤建松。
原告浙江正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平湖市双凌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惠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丸荣箱包有限公司、平湖市鸿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嘉兴迪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2018年12月4日,原告浙江正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浙江正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正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