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总经理。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
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
被告:北京物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9室。
法定代表人:蒙进暹,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北沿23号。
法定代表人:柏树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英,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
原告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