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827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747011162F)。
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增,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