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4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兴就副食品店,住浙江省宁海县。
经营者:刘永殳,该店负责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兴就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