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98号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201室(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祝辉。
被告: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6栋1楼、2楼A面。
法定代表人:杨丹群。
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740775.3、名称:一种滚珠高速电主轴的轴芯组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