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199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家缘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先,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家缘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将会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