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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功利与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2065号
案件名称张功利与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功利,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65号原告:张功利,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延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普希顿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

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392号。

法定代表人:���栓成。

被告: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关家务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仝占群。

原告张功利诉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张功利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利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功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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