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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迪斯照明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迪斯照明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迪斯照明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迪斯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育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杨春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康迪斯照明有限公司(下称康迪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勤上光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70725.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勤上光电公司起诉康迪斯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勤上光电公司向康迪斯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由康迪斯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邮寄至东莞市常平镇的事实。

东莞市常平镇是勤上光电公司的住所地,也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可认定东莞市常平镇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康迪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康迪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勤上光电公司在本案诉称上诉人存在生产、经营、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且主要生产、经营行为亦发生在深圳市,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为深圳市。

根据勤上光电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说明上诉人在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有经营行为。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审裁定认为勤上光电公司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将被控侵权产品邮寄至东莞市,且东莞市也是其住所地,故认定东莞市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进而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此,上诉人认为该认定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操作。

由于网购收货地址可由买家随意指定,存在不确定性,若仅以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即相当于引入一个打破既有管辖规则的动态连接点。

那么实践中,权利人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方式获取被控侵权产品,并任意指定一个收货地址,便可规避所有的管辖规则,达到全国各地均能提起诉讼的目的,这样显然会使管辖的连接点变得分散化、不确定化,这与“管辖恒定原则”的精神相违背,也极大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当事人应诉的成本增加。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立案阶段考察管辖连接点时,对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观点多数持反对意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勤上光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勤上光电公司以康迪斯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与勤上光电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已构成侵权并造成勤上光电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勤上光电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①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的(2016)粤莞东部第021591号公证书,以证明勤上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通过网购方式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

该公证处对网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其中“买家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康斯迪公司;

②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粤莞东部第021592号公证书,以证明勤上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助理的监督和陪同下,于2016年7月25日来到东莞市××××外的一间名为“黑客”的门店,收取快递单号为68878980××××包裹一件(注:勤上光电公司称为证据①网上所购产品)。

③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的(2016)粤莞东部第021593号公证书,以证明勤上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对在网络上进行确认收货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办理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勤上光电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向康迪斯公司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康迪斯公司邮寄至东莞市,故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且勤上光电公司的住所地亦在东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东莞市可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康迪斯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勤上光电公司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康迪斯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康迪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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