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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611号
案件名称611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3-1B地块天威大厦A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张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珠海智专专利商标��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志,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比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亚比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天威公司亦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同意亚比斯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诉。

本院认为,亚比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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