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048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宝福,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系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4976号经营者。
被告:乐清市长乐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牛鼻洞村。
法定代表人:卢明其。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英,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青与被告卢宝福、乐清市长乐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