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93号原告: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彩弘激光刀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彩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在学,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彩弘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