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221号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御之妍美容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WWY4L2M,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77幢115。
经营业主:严亚琴,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均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御之妍美容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御之妍美容工作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御之妍美容工作室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