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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陈玲等与深圳市微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367号
案件名称刘春、陈玲等与深圳市微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春,陈玲,深圳市微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全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67号原告:刘春,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玲,女,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微智信科技���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63号家乐大厦C688。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哲夫,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鑫全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工业区B栋3楼。

法定代表人:孙培强,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哲夫,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刘春、陈玲诉被告深圳市微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全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共同向本院递交书面变���诉讼请求,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两原告共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陈玲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陈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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