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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节、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终352号
案件名称李节、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节,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节,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51901。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

上诉人李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1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李节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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