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7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美家购便利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125号1层(实际地址:南勋街与南八道街交汇处“每家购便利店”)。
经营者:张国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美家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