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706号 原告:陈灿平,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剑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卡洛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1GUB1U,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18号1-2幢120。
法定代表人:龚洁,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灿平诉被告常熟卡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灿平于2021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已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卡洛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灿平撤回对被告常熟卡洛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灿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灿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