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3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承担,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