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13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邓立鹏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号首层****号,注册号:440602600894657。
经营者邓立鹏,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邓立鹏奶茶店(经营者邓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以双方庭后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0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