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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凌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06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凌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凌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凌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贺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告佛山市顺德区凌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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