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575号原告:深圳市康泰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汇盈商务大厦十一楼1110,组织机构代码:56150298-3。
法定代表人:朱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川,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欧亿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B区宏添茂工业园四栋第二层A,组织机构代码:05150258-8。
法定代表人:何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境、梁真民,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康泰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亿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1007××××.4)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康泰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泰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2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491元,由原告深圳市康泰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申思(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