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10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滘信来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商业楼第壹间,注册号441××××××××9396。
经营者:甘友保,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33。
被告:甘友保,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33。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滘信来日用品店、甘友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6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滘信来日用品店、甘友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