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543号原告:梁鹤,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慧,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袁洪艳,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鹤诉被告张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鹤于2017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