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2268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U,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中心JJ-5J-幢1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王步来饮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5P,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南阳镇黄海居委会1幢103室;经营者:王步来,男,1990年8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生,江苏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王步来饮品店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