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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6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61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贾建科,经理。

被告: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号。

负责人:王希明,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先,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古城分公司、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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