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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禄荣、东莞市沃莱服饰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刑初2035号
案件名称郑禄荣、东莞市沃莱服饰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禄荣,东莞市沃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203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禄荣,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沃莱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莱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勇、张浩,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东莞市沃莱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914419003149812276,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州村水上小组益昌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郑禄荣。

诉讼代表人周建辉,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沃莱公司采购经理。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禄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后以东二区检诉刑追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沃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追加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禄荣在东莞市沙田镇稔州村水上村长盛楼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沃某公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阿里巴巴平台成立东莞沃某服饰、东莞沃某丝服装商行两间网店。

2015年下半年开始,郑禄荣购买原材料及维多利亚的秘密(以下简称维秘)商标标识,生产约5000件含有维秘商标的家居服、睡衣等产品,并通过上述两间网店予以销售,销售单价为55元至98元不等。

经查,郑禄荣通过网上批发以及零售的方式,共销售约400件含有维秘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约20000元,非法获利约1500元。

2016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对沃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在3楼车间查获各类维秘商标192548个、含维秘商标的包装袋6500个、含维秘商标的纽扣30500个;

当场在6楼的仓库查获含有维秘商标的成品法兰绒325件、睡袍568件、打底衫1530件、三件套105套、睡衣2480件、针织套装450套(共价值约374874元)。

经鉴定,上述含有维秘商标的产品以及商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禄荣、被告单位沃某公司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郑禄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也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郑禄荣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偶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代理人商叙江的陈述,证人戴某、周某的证言,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代理委托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沃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假冒服装等物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郑禄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禄荣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沃某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沃某公司、被告人郑禄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禄荣虽是被动归案,但能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均已认真听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东莞市沃莱服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5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郑禄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的标有维多利亚的秘密标志的假冒服装、商标、塑胶袋、纽扣均系违禁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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